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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条例
颁布功夫:2014/03/26
| (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第158呼吁颁布) |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治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险城市生涯、出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造订本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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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路及其从属设施向单元和居民的生涯、出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元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路及其从属设施重要向本单元的生涯、出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
| 第三条、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
| 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尝试开发水源和打算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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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当局该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打算。 |
| 第六条、国度尝试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激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钻研,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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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当局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当局的确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
| 第八条、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就的单元和幼我,赐与嘉奖。 |
|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
| 第九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当局该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假造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 第十条、假造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该当从城市发展的必要启程,并与水资源两全规划和水持久供求打算相协调。 |
| 第十一条、假造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该当凭据本地情况,合理铺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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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假造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该当优先保障城市生涯用水,两全两全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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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环境;げ棵鸥玫被嵬鞘泄┧姓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で,经本级人民当局核准后颁布;划定跨省、视注县的饮用水水源;で,该当由有关人民当局共同约定并经其共同的上级人民当局核准后颁布。 |
| 第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で,不容所有传染水质的活动。 |
|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
| 第十五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该当依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打算进行。 |
| 第十六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该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元承担,并遵守国度有关技术尺度和规范。不容无证或者超过资质证书划定的经营领域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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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该当依照国度划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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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要增长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该当蕴含供水工程建设投资;必要增长城市公共供水量的,该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
| 第四章 城市供水经营 |
| 第十九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表供水的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资质审查法子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
| 第二十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表供水的企业,该当成立、健全水质检测造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切合国度划定的饮用水卫生尺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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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设施对表供水的企业,该当依照国度有关划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切合国度划定的尺度。 不容在城市公共供水管路上直接装泵抽水。 |
| 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表供水的企业该当维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建等原因确需终场供水的,该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提前24幼时通知用水单元和幼我;因产生灾害或者垂危变乱,不能提前通知的,该当在抢建的同时通知用水单元和幼我,尽快复原正常供水,并汇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
| 第二十三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表供水的企业该当尝试职工持证上岗造度。具体法子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等造订。 |
| 第二十四条、用水单元和幼我该当依照划定的计量尺度和水价尺度按时缴纳水费。 |
| 第二十五条、不容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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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价值应依照生涯用水保本微利、出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准则造订。 城市供水价值造订法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划定。 |
| 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守护 |
| 第二十七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对其治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路、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该当定期查抄维建,确保安全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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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用水单元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路衔接的户表管路及其从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治理后,方可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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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在划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路及其从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ち煊蚰,不容挖坑取土或者构筑构筑物、构筑物等风险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
| 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徙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元该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 第三十一条、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元或者施工单元该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元或者施工单元该当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约定相应的;ご胧,由施工单元掌管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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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不容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吐洮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衔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赞成,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在管路衔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不容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元将其出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衔接。 |
| 第六章 司法责任 |
| 第三十三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表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更正,能够处以?;情节严沉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当局核准,能够责令破产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地点单元或者上级机关能够赐与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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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水水质、水压不切合国度划定尺度的; (二)擅自终场供水或者未推广停水通知使命的; (三)未依照划定检建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产生故障后未实时抢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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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终场违法行为,能够处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地点单元或者上级机关能够赐与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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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证或者超过资质证书划定的经营领域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未按国度划定的技术尺度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打算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
|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元责令期限更正,能够处以?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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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划定缴纳水费的;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三)在划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路及其从属设施的安全;ち煊蚰诮蟹缦展┧枋┌踩疃;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吐洮接的;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元将其出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衔接的;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路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徙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沉的,经县级以上人民当局核准,还能够在一按功夫内终场供水。 |
| 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风险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终场风险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地点单元或者上级机关能够赐与行政处罚。 |
| 第三十七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权柄、徇私舞弊的,由其地点单元或者上级机关赐与行政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
| 第七章 附则 |
|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划定的?钍钣墒 ⒆灾吻⒅毕绞腥嗣竦本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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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1994年10月1日起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