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颁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合理地造订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要,造订本法。
第二条造订和执行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度按行政建造设立的直辖视凝视注镇。
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必要尝试规划节造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领域,由城市人民当局在假造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国度尝试严格节造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幼城市的方针,推进出产力和人丁的合理布局。
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丁50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丁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
幼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丁不满20万的城市。
第五条城市规划必须切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置近期建设和蓝图发展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对峙合用、经济的准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第六条城市规划的假造该当凭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本地的天然环境、资源前提、汗青情况、近况特点,两全两全,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该当依照国度根基建设法式的划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打算,按打算分步执行。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该当和河山规划、区域规划、江河道域规划、地皮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国度激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钻研,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十条任何单元和幼我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使命,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诉。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造订
第十一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该当别离组织假造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系统规划,用以领导城市规划的假造。
第十二条城市人民当局掌管组织假造城市规划。县级人民当局地点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当局掌管组织假造。
第十三条假造城市规划必须从现实启程,科学预测城市蓝图发展的必要;该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尺度、定额指标、开发法式同国度和处所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十四条假造城市规划该当把稳;ず透纳瞥鞘猩肪,预防传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ず骨辔幕挪⒊鞘写撤缑病⒋λ厣吞烊痪肮。
假造民族自治处所的城市规划,该当把稳维持民族传统和处所特色。
第十五条假造城市规划该当贯彻有利出产、方便生涯、推进流通、繁华经济、推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准则。
假造城市规划该当切合城市防火、防爆、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治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在可能产生强烈地震和严沉洪水灾害的地域,必须在规划中采取相应的抗震、防洪措施。
第十六条假造城市规划该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准则。
第十七条假造城市规划该当具备勘测、丈量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
第十八条假造城市规整齐般分总体规划和具体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大城视注中等城市为了进一步节造和确定分歧地段的地皮用处、领域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在总体规划基础上,能够假造分区规划。
第十九条城市总体规划该当蕴含:城市的性质、发展指标和发展规模,城市重要建设尺度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职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系统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当局地点地镇的总体规划,该当蕴含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系统规划。
第二十条城市具体规划该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具体规划。
城市具体规划该当蕴含: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领域,构筑密度和高度等节造指标,总平面安插、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尝试分级审批。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当局报国务院审批。
省和自治区人民当局地点地城视注城市人丁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当局地点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当局审批。
前款划定以表的其他建造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当局审批。
城市人民当局和县级人民当局在向上级人民当局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赞成。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当局审批。
城市具体规划由城市人民当局审批;假造分区规划的城市的具体规划,除沉要的具体规划由城市人民当局审批表,由城市人民当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当局能够凭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必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部门调整,报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核准机关登记;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沉大调换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赞成后报原核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二十三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对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造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准则。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故障城市的发展,风险城市的安全,传染和粉碎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职能的协调。
第二十四条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和沉要军事设施蹬爪当避开市区。 港口建设该当两全城市岸线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保险城市生涯岸线用地。
第二十五条城市新区开发该当具备水资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前提,并该当避开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奇迹。
第二十六条城市新区开发该当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
第二十七条城市旧区改建该当遵循加强守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准则,统一规划,吩熠执行,并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运输前提、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的综合职能。
第四章城市规划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城市规划经核准后,城市人民当局该当颁布。
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地皮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切合城市规划,遵从规划治理。
第三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切合城市规划。设计工作书报请鉴定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定见书。
第三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度核准建设项主张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其用职地位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前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元或者幼我在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地皮治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审查核准后,由地皮治理部门划拨地皮。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构筑物、构筑物、路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核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凭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元或者幼我在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核准文件后,方可申请解决开工手续。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一时建设,必须在核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一时建设和一时用地的具体规划治理法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造订。
不容在核准一时使用的地皮上建设永远性构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元和幼我必须遵从城市人民当局凭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元和幼我不得占用路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三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不得粉碎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切合规划要求进行查抄。被查抄者该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查抄者有责任为被查抄者守旧技术奥秘和业务奥秘。
第三十八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参与城市规划区内沉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元该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五章司法责任
第三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获得建设用地核准文件,占用地皮的,核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地皮由县级以上人民当局责令退回。
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

